目的
當照顧者身體不適,照顧負荷大,或必須外出辦事而短暫離開個案時,提供機構式全日服務,以減輕照顧者的照顧壓力,讓照顧者得到適當的休息。
服務內容
至長照住宿式機構接受短暫照顧、停留,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24小時之照顧,服務內容含護理照護、協助沐浴、進食、服藥及活動安排等。
含交通接送(來回)。
服務對象
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(含)以上者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 65歲以上老人
(二)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
(三) 55-64歲原住民
(四) 50歲以上失智症者
(五)聘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,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等級為第7級或第8級,
且為獨居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的長照需要者,可申請喘息服務。
資格限制
不適用於長照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。
補助原則
(一)依長期照顧(照顧服務、專業服務、交通接送服務、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)給付及支付基準,提供合理的補助。
(二)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長照服務,除了部分負擔外,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需自行負擔:
1.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者。
2.除了長照需要者以外,尚包括他人(主要為家人)且 非為另一長照需要者,則其須自行負擔依照顧組合表規定比率之費用。
3.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之服務。
依個案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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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度:每年補助上限最高14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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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度:每年補助上限最高14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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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度:每年補助上限最高21天。